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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一、当事人

   (一)请求人

   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共同请求人或被请求人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1)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2)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的内容审查按照本章有关“请求书”的规定执行。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受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三、立案条件

   (一)请求人的资格审查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请求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二)明确的被请求人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被请求人的企业信息查询相关材料。

   (三)请求书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四)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处理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未明确委托权限的,应当对其能够代理的和不能代理的行为予以明确;不能明确的,视为一般代理。

    在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授权委托书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五)专利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的证明。

    3.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六)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证据是否充分不是立案条件。在立案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只需对是否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等作形式审查。

    1.提交证据材料时间审查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在已提交的证据足以立案的前提下,请求人另有部分证据无法即时提交的,可以延长至口头审理日前提交。

    2.形式审查

   (1)公证文书

    执法人员对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缺少公证人员签章,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其补正。

   (2)涉外证据

    ①域外证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②外文证据

    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供中文译本。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外文证据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外文证据原件一并提交。中文译本应当经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请求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本;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3)港澳台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新产品证据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且请求人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①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新产品的证据,所述“新产品”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未知的产品;

    ②被请求人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的证据。

    3.证据材料的接收

   (1)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2)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与所提交的证据是否一致。审查合格的,清单由接收人员签章,一份附卷,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