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来,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强执法、保安全,部署开展了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30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批“南孚”电池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其鉴定为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其授权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其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截止案发之日止,因当事人未能提交进货凭证及其他证明,无法追溯该批商品的来源。
“南孚”“聚能环”“丰蓝”是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14日开始注册的第40077373号商标注册证,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4年04月06日止;经持续多年使用、广泛宣传,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已对其熟知和认同,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的当事人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经销商,明知可以从正常渠道购进正规商品,因利益驱使,而以低价购进上述侵权商标商品,其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案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五号装有2434粒、七号装有4416粒;“南孚”电池大号84粒、“丰蓝1号”562粒;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行为,企业也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发现有涉嫌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举报。这样才能共同构建我们的健康消费环境。
二、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吉首市某花艺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2024年1月7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首市某花艺店在网上售卖的减肥药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其店面内部有包装好的草本果蔬压片糖果,分为酵素和非酵素两种剂型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违规产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电商拼多多平台购进减肥产品及外包装,自己二次包装后再进行线上线下销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符合该产品信息的供应商资质和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草本果蔬压片糖果,并送第三方随机抽检,经检验认定,上述减肥药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系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已将案件移送至吉首市公安局,目前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当中。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很多爱美之心的女士以及肥胖问题困扰的人群为了更好的身材,选择服用所谓“强效减肥”“让你充满饱腹感”的减肥产品,而没有想到小小的胶囊里面充满了危险,消费者需要谨慎甄别。
三、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顺县某液化气公司充装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3月15日,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永顺某液化气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充装的批量瓶装液化石油气(标注净含量为12kg)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
经查:2024年3月15日,该液化气公司共充装标注净含量为12kg的瓶装液化石油气78瓶用于配送给县城网点,批发销售价格为110元/瓶。经永顺县产商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所对当事人充装的批量瓶装液化石油气(标注净含量为12kg)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显示:该检验批瓶装液化石油气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平均实际短缺量为-0.855kg,货值金额为8580元。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8500元。
液化石油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效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液化石油气等民生领域行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无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5日,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在检察院审查黄某销售有害食品一案中,黄某销售的内服保健食品(肾王、PALYBOY),经鉴定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危害人体健康,黄某在未索取保健食品合法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肾王、PALYBOY),侵犯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8月份,为扩大饮食店经营租赁了自己开设的早餐店旁的一家成人用品店,并以2000元将店内余下内服的保健食品(肾王、PALYBOY)、避孕套、外用两性道具等产品打包买下。黄某在未索取保健食品合法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售卖店内的避孕套、外用两性道具以及内服的保健食品,截止被查获时,以5-10元不等的价格给十余人多次售卖PALYBOY和肾王,共获利1300元。2023年7月14日,对扣押的肾王、PALYBOY进行送检,经中国检测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被送检的肾王、PALYBOY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该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职责,通过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确保食品、药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致力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构建一个安全、透明、可信赖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及用药安全。
五、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0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产品质量抽检人员对泸溪县兴隆场镇永兴场中学塑胶跑道面层成品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拉伸强度不合格,综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7月15日,泸溪县教育和体育局在网上(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公开招标泸溪县永兴场中学新建篮球场及羽毛球场建设项目。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中标,2023年9月15日经过验收后投入使用。泸溪县兴隆场镇永兴场中学的塑胶跑道项目施工面积共计671.293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94.77元,工程价款共计130747.91元,违法所得为10837.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65373.95元;2、没收违法所得10837.3元,共计罚没人民币76211.25元。
学校场地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损害师生切身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此次抽检行动,发现了学校塑胶跑道产品质量问题。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律原则,要求违法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予以惩戒。教育部门也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学校作为采购者、监督者的主体责任。市监部门通过该案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师生的合法利益。
六、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吉首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3年11月17日,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检验及计量检定中心出具的2023年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A2023-335),报告中显示吉首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江西强泰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惊天蕾(型号规格:25发(4个/箱),(生产日期:2023.6.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强制性标准要求。
经查实,当事人为2009年1月5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在州级监督抽查中,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检验及计量检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023-335),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惊天蕾(型号规格:25发4个/箱),(生产日期:2023.6.1),检验项目引燃装置-引燃时间检验不合格,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当事人当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且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990元,罚款12600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通过一系列专项行动和产品质量抽查在内的多项措施,严厉打击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