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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2024-10-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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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湘西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万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3年8月22日,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万某某摊位正在销售金伟哥、金刚钻等15种产品,其外包装上面标明了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等相关信息内容,经检验所有产品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涉案产品经认定为假药。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到凤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到到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万某某不予起诉。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9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19年当事人从湖南长沙高桥大市场购进药品鹿角胶2盒(有效期至:2023年09月16日),按4元/克价格拆零使用。2024年3月18日,消费者向12345政府热线进行了投诉。执法人员在对投诉情况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药柜中摆放有上述批号药品鹿角胶1盒(剩余138克),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违法所得480元,货值金额为1032元。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劣药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雷某某等妨碍药品管理罪案

2024年5月14日,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多次通过微信从黑龙江省李某处购买仿制痛风药并在自己经营的店铺出售。经检验涉案产品检出含有阿司匹林、吲哚美辛、吡罗昔康、双氯芬酸钠这四种西药成分。经认定涉案物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4年6月15日,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打掉一贩卖假冒伪劣药品犯罪团伙,刑事拘留4人。

案例四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月16日,经检查发现花垣县某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羊角片,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月26日前整改到位。2024年1月26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当事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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