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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4-09-10 来源: 作者: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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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湘西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执法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现将全州打击侵权假冒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 吉首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棉絮案

2024年1月2日,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通知书(湘市监稽查移字〔2023〕14号),要求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首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棉絮的行为进行查处。

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的标识为精致棉絮(规格为1.5×2.0米),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识,数量为14床,执法人员将涉案的14床棉絮依法随机抽样(检验样品1床、备用样品1床)送至湖南国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棉絮的原料要求和含杂率不符合标准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从吉首市某家纺店铺购进涉案的棉絮18床,购进价格为50元/床,共计90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18床棉絮除送检2床,12床待售外,销售出去的4床棉絮均以108元/床价格售出,销售金额为648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棉絮的行为,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棉絮12床、没收违法所得348元,并处以罚款3888元。

案例二  保靖县迁陵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案

2024年5月13日,保靖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称辖区内存在商家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专用商标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保靖县迁陵镇某超市 (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进门最里侧生活用品货架第四层放置有标识为云南白药的牙膏共66支。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鉴定,当事人销售的66支云南白药牙膏均为假冒侵权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手中共购进了67盒,销售了1盒,剩余66盒未销售,购进价为14元/盒,销售价格为18元/盒,购进金额共计938元,货值金额为120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的67盒牙膏的合法票据,价格远远低于云南白药牙膏的通常价格,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保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云南白药牙膏66盒)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三  吉首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3月7日,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首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期间对当事人销售的超级大富豪组合烟花进行抽样送检。

2024年4月17日,湘西州质量检验及计量检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部件中引燃装置-引燃时间、结构和材质中筒体及筒体壁厚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要求,药量中单发药量不符合明示值要求,依据《2024年湘西自治州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检产品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12月8日从浏阳市某烟花鞭炮厂购进的56件超级大富豪组合烟花(型号规格:组合烟花 168发/件),购进价格67.2元/件,销售价格270元/件,货值金额1512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超级大富豪组合烟花56件。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且产品尚未销售,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超级大富豪组合烟花56件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四  泸溪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19日,根据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2024-04)的要求,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程序对泸溪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实,泸溪县某中学的塑胶跑道项目2023年7月15日公开招标,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中标并于2023年8月24日完工,2023年9月15日投入使用。施工面积共计671.293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94.77元,工程价款共计130747.91元,违法所得为10837.3元。经抽样送北京中教国体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拉伸强度不合格,综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整改消除隐患,将整改后的塑胶跑道及时送检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837.3元并处以65373.95元。

案例五  永顺县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3月19日,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交投诉举报:永顺县某中医诊所(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鹿角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19年从湖南长沙某大市场购进药品鹿角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572;规格:每块重6克;包装:PVC硬片、药用铝箔包装,250克/盒;产品批号:20180902;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16日,2024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使用了上述药品120克,金额48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鹿角胶1盒(138克),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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