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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罚〔2024〕5号

2024-02-0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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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湘西经开区丰丰生活超市(经营者: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

经营者:杨**

2023年11月3日,湘西州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附带移送的有《案件移送函》、《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湘西经开区丰丰生活超市(经营者:杨**)(以下简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州市监询[2023](直属)19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本局接受调查并提交相关资料;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来本局接受调查,提交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杨**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内容均由当事人核对确认,并签字或签收,2023年12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9日,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经营场所在湖南省湘西高新区工业大道34号碧桂园中央公园第1B幢112室、113室,经营范围包括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品销售等等。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个人手中购进“白沙(软)”6条、“白沙(硬精品三代)”3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芙蓉王(硬)”1条、“黄金叶(乐途)”2条、“白沙(硬和气生财)”1条、“娇子(蓝时代)”2条、“牡丹(软)”3条、“真龙(凌云)”2条、“玉溪(软)”2条、“贵烟(跨越)”5条,购进金额为4590元。2023年10月16日,湘西州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的上述11个品牌28条烟草制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截止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因此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另湘西州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制品进行了核价为4870元,应认定为涉案烟草制品的实际货值暨违法经营总额。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本局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加上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没有实际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涉案烟草制品的实际货值暨违法经营总额为4870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处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9%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12.2元(壹仟肆佰壹拾贰元贰角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吉首支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8***********)、中国工商银行吉首人民路支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1****************)、中国银行湘西州分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87*************)、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湖南银行湘西分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吉首支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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