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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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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内容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1298


当事人:湘西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乾州分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QQAJOX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


20218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湘西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乾州分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取了“去痛片”、“替硝唑片”等药品,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及索取、留存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910日前改正完毕。1011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索取、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材料,但仍未按整改要求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本案自20211011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1715日自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去痛片、替磷唑片”等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且未索取、留存供货方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在执法人员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仍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于20211013日对当事人下达《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10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行告〔20217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规定,在本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应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是,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给予口头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没有按时整改到位。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不符合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本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未改正,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或者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专户,账号:78010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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