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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220号

2021-10-0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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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灏妍美丽管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TFR9R4L

法定代表人:梁秋月                     

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灏妍美丽管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29.9元超值体验卡若干,体验卡上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内容,涉嫌存在利用最终解释权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留证。本案自2021年9月13日起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秋月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内容均由当事人核对确认,并签字或签收。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开始营业,为吸引顾客,印制了1000张“29.9元超值体验卡”并进行发放,该超值体验卡上含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内容,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刚开业5天,暂时没有人使用“29.9元超值体验卡”,故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告知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行告〔2021〕6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最终解释权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促销宣传活动开展时间不长,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xxxxxxxxxxxxxx)或者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103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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