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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82号

2021-04-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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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首市丸子姐姐披萨店(经营者:陈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PEWAl6E    

经营者:陈亚                                         

2021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首市丸子姐姐披萨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锅巴土豆、精制烤对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1年3月29日前改正。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上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责令改正到期后仍不改正。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在限期责令改正到期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自2021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2019年11月25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锅巴土豆、精制烤对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州市监责(食药稽)〔2021〕5号),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未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2021年4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市监听20217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不要求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中,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在本局限期责令改正到期后仍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对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七…(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在限期责令改正到期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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