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175号
当事人:湘西三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龙金顺
2020年6月17日14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湘西三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在的经营场所在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新世纪商贸区6栋101室,而你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209国道万溶江世纪商贸城B8号。你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许可变更证明文件。
你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自2020年6月22日起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7日现场提取了你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6月2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金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内容均已由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综上所述,你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给予人民币1000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