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主要任务
(一)分级分类管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1、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对纳入全国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进行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监管制度。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逐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对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大力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推行“四办”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2、分级推动改革事项落地。对由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改革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工作对接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相关改革事项在湖南落地实施。对由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改革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广有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大力简化审批材料和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推进涉企行政审批改革事项落地实施。省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项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在我省已推行的37项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面公开。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四)进一步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共享交换“证照分离”改革信息,省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推送告知“证照分离”改革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反馈给省市场监管局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改造优化本部门信息系统,确保在2018年11月5日前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的互联对接。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证照分离”改革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要牵头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省审改办要牵头推进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主动承担改革任务;要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在2018年11月5日前将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要全面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要尽快按程序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二)强化宣传培训。要创新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清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清单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公安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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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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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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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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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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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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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电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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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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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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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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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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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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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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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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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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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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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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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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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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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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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建立跨区域药品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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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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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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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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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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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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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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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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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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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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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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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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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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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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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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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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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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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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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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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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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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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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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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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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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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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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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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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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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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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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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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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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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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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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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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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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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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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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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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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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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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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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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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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6.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7.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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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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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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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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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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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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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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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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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颁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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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推进政府监管、市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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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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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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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电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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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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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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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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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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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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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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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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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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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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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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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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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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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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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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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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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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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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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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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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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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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公安厅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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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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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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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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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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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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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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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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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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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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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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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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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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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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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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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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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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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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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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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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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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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5.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6.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7.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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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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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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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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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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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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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4.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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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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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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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