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消费维权案例
(一)网购课程纠纷案
2024年10月15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曹先生的来电投诉,曹先生称上个月22日通过线上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向永顺县首车镇某超市付款2880元购买短视频服务,提供二维码的人是店老板,自己付款后,对方就将自己拉黑,未提供视频服务,曹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拨打了12315请求帮助。
永顺县局消保股接到州12315中心转办下来的投诉后,立即转办至首车所进行处理,工作人员立即此事进展调查,经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曹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工作人员也对店老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店老板往后要诚信经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店老板退还曹先生2880的费用,曹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美容充值纠纷案
2024年10月14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彭女士的投诉,彭女士称前段时间在吉首乾州世纪山水一家美容会所充了5千元费用,用于做面部的护理项目,因体验过程不是很满意,不打算在这里继续消费了,与负责人协商退费事宜,负责人表示同意退费,但是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彭女士无奈之下便拨打了12315请求帮助。
吉首市局消保股接到州12315中心转办下来的投诉后,立即转办给乾州分局进行处理,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对此事进展调查,经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彭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分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还彭女士5千元充值费用,彭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