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消费维权案例
(一)减肥项目退费纠纷案
2024年6月27日,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龙女士的投诉,称自己去年12月28日在高新区某医疗美容馆做减肥项目,一共缴纳了7800元,目前在店里做减肥项目共花费了4300元,还剩余3500元,因个人其他因素不能继续在店里消费,于是找到店老板协商希望能退还剩余没做的费用,但是协商不好老板不同意退还,龙女士无奈之下便投诉至12315。
高新区直属分局工作人员收到州12315中心转办下来的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展调查,经工作人员核实调查后,确认龙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医疗美容馆老板同意退还龙女士剩余的3500元费用,龙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空调质量纠纷案
2024年7月18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田女士的来电投诉,田女士称2024年7月9日在吉首乾州红星美凯龙某优品家电旗舰店购买一台美的U型空调,当时加了该店店员的微信号,店员在微信里给自己报价2780元,购买之后田女士了解到该空调市场价为2199元,感觉自己买贵了,田女士还发现外机和空调本身声音较大,且无法开启大档模式,空调吹出的风还伴有很大的异味,且空调存在质量问题,田女士提出换新机,商家不同意,无奈之下便投诉至12315。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分流下来的投诉后立即转办到辖区乾州分局进行处理,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分局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了田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也给双方当事人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店老板同意为田女士更换一台全新空调,田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三)五金水管质量纠纷案
2024年7月9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杨先生的来电投诉,杨先生称自己在泸溪县武溪镇白沙社区某五金机电建材焊割店购买了1200米水管共支付了3千元,现水管出现预压爆裂存在质量问题,杨先生向商家提出自己的诉求,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投诉至12315。
泸溪县消保股接到州12315转办下来的投诉后,立即把该投诉转交给白沙所进行处理,白沙所工作人员对该投诉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发现该店家已悬照经营,商品摆放整齐,工作人员跟商家说明来由后,商家提供了检验报告和厂家资质,工作人员暂无发现问题,于是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双方到白沙所办公室进行现场调解,商家联系该水管的供货商,供货商也承认水管存在瑕疵,并同意退货退款。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杨先生把水管退还给了商家,商家也退还了杨先生3千元货款,至此,一起五金水管质量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