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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州市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费维权案例

2024-05-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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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腕表质量纠纷案

2024年5月16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王女士的来电,当天上午在吉首乾州世纪广场购物中心某通信店购买一款华为电子腕表,价格799元,当天晚上腕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第二天找到店家协商希望能更换,但是店家一直不给处理,无奈之下便投诉至12315。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分流下来的投诉后立即转办到辖区乾州分局进行处理,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王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

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给王先生办理退货退款,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减肥充值纠纷案

2024年4月22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杨女士的来电投诉,称今年1月份在吉首乾州世纪广场公寓楼某轻体减肥中心交了4580元减肥项目费用,当时工作人员还写了一张承诺协议减肥无效可以进行全额退款的承诺,并且还向自己推荐了本店用的减肥产品和理疗按摩项目,自己也积极配合减肥师,过了一段时间杨女士发现自己体重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几斤,压根就没效果,杨女士找到减肥中心负责人协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但协商未果,杨女士认为商家一点不诚信,无奈之下杨女士便拨打12315请求帮助。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分流下来的投诉后立即转办到辖区乾州分局进行处理,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分局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了杨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减肥中心老板同意退还杨女士3千元的费用,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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