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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罚〔2023〕45号

  • 2023年08月18日 10时25分
  • 来源:


当事人:湘西厚玉阁珠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吴**

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湘西厚玉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翡翠生肖”玉石商品标签标注产地为缅甸,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产品产地为缅甸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翡翠生肖”玉石予以扣押,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州市监强制〔2023〕9号),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资料。当事人伪造玉石产品产地,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9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明,湘西厚玉阁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11日,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零售…”等。2023年4月3日,当事人从四会市金得喜珠宝店处购进“翡翠生肖”玉石,购进数量是48枚,单价为278元/枚,总计13344元。当事人将购进的“翡翠生肖”玉石放置于柜台用于销售给消费者,在这批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产品产地为“缅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翡翠生肖”玉石产地真实凭证,而是凭臆想认为只要是翡翠,产地都是“缅甸”,从而在购进这批“翡翠生肖”玉石产品后自己在产品标签标示中产地一栏上写上“缅甸”。上述“翡翠生肖”玉石标价为5800元/枚,截止本局立案调查时止,涉案产品共计售出3枚,当事人在销售3枚翡翠生肖的同时,还按进货价向该顾客销售了3个貔貅(进价150元/个)和6条珠链(进价10元/条),3个貔貅和6条珠链总成本510元,实际成交价共5800元,所以3枚翡翠生肖的销售金额为5290元;未售出的45枚,货值261000元,总货值266290元。已销售的三枚“翡翠生肖”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因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对其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书面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罚告〔2023〕4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该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翡翠生肖”玉石商品标价签标注产地为缅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翡翠生肖”玉石产地真实凭证,而是凭臆想认为只要是翡翠,产地都是“缅甸”,从而在购进这批“翡翠生肖”玉石产品后自己在产品标签标示中产地一栏上写上“缅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一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二是销售伪造产地的“翡翠生肖”玉石产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仅2个月),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违法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的从轻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少于产品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伪造玉石产品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翡翠生肖”玉石48枚;2、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吉首支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83**************)、中国工商银行吉首人民路支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15**************)、中国银行湘西州分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8**************)、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湖南银行湘西分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吉首支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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