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罚[2022]84号
当事人:吉首市马颈坳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0144853735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
根据湘西州市场管理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2022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吉首市马颈坳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在该院一楼中心药房的中药柜上发现以下药品:1、阿胶(EJIAO);2、胆南星;3、龙血竭,上述三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过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自2022年6月22日起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对该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对该院过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院法定代表人陈绪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均已由当事人核对、确认和签字或签收。本案于2022年9月2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于2022年8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罚告〔2022〕8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疗机构使用单位,对药品、医疗机构的存储与使用未尽到相应责任,在药品过期后,未及时进行清理,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与正常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混同存放,使其处于待使用的状态,明显背离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该院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第(5)项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且案发后积极改正,参照湘药监发〔2022〕18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的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劣质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过期药品:阿胶(EJ
IAO)2盒、胆南星450g、龙血竭2听; 2、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
缴专户,账号:430015100************)或者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
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
专户,账号:7801031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