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州市监处[2020] 213号
当 事 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857871643312311A2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34485787164
法定代表人:秦柳慧
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的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凤凰县民族中医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当事人未向患者明示和告知的情况下,收取不该收取的就诊卡、病历本费用,加重消费者负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0年8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彭燎、龙海涛为办案人员。
现查明:当事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其院内推行就诊一卡通“就诊卡”服务。根据调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从河南省项城市高举卫生材料厂以1.4元/张购进就诊卡共100000张;于2017年12月通过凤凰县世纪电脑培训服务中心以1.5元/张购进就诊卡共100000张;于2020年4月通过凤凰县亿佳电脑维修部以1.5元/张购进就诊卡50000张,以1.5元/张让患者购买就诊使用。前后共购进就诊卡250000张,购卡金额共计375000元。当事人为推广使用“就诊卡”,对在其医院就诊的患者,在初诊挂号时没有向患者公示说明可不购买就诊卡也能就医、购买就诊卡不用可以退回、就诊卡是押金的情况下,使得患者在挂号时必须以1.5元/张购买使用1张就诊卡,购买就诊卡后并登记患者个人信息,如果不办理就诊卡,患者信息无法在医院计算机系统中获取,则无法在医院就诊。该医院不但未在醒目的位置明示并告知患者购买的就诊卡是押金,不用可退还,也未设立退还就诊卡押金专用窗口,并且就诊卡收取的费用在挂号清单上没有体现,也没有开具发票和单据。当事人对此就诊卡收取1.5元/张的费用,并将其放在该医院的“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科目中进行核算。患者复诊时,如遗失就诊卡,必须再次购买,否则无法在该医院继续就诊,患者在就诊完后凭身份证可在收费窗口退卡并退还1.5元/张的费用,但退卡流程未在卡上注明,在挂号窗口也未有相关指引和明示。另外,当事人的就诊卡背面印有“此卡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诊疗专用卡产,解释权归本院”等字样。
当事人从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共向患者发出就诊卡202200张,退回2713张,报废287张,结存50800张,累计收取就诊卡费用303300元。当事人于2013年6月从河南省项城市高举卫生材料厂以1.4元/张购进就诊卡共100000张,以1.5元/张让患者购买就诊使用。获利金额为(1.5-1.4)×100000=10000元,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时的来回运费、人工成本、正常开支及损耗等费用的具体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0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市监听告字[2020]1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当事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在没有明示和告知不购买就诊卡也可以就医的情况下,首次就诊在挂号窗口要求患者以1.5元的价格购买就诊卡,凭就诊卡进行就诊、辅助检查、取药等诊疗活动,而且用就诊卡代替发票,没有其他任何收费清单及相关凭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当事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共发出就诊卡202200张,退回2713张,报废287张,结存50800张,累计收取就诊卡费用303300元。而且当事人收取上述就诊卡、病历本费用没有向消费者出具任何发票、收据及相关凭证,直接以就诊卡代替发票和收据。依据《湖南卫计委2018医疗收费标准》“挂号费合并为诊查费。另初诊建病历及病历手册收费合计每份最高不超过0.5元,简易门诊只眉收2元。”、《湖南省2019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统一门诊挂号费0.5元(已经取消初诊建病历及病历手册收费)”的规定,当事人对每张“就诊卡”收取1.5元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另当事人在提交的就诊卡押金情况说明中,表示就诊卡所收取的费用为押金,存入非税管理局,然后此押金又用于医院采购就诊卡。从以上事实说明当事人收取“就诊卡”押金的行为是为规避未经批准而收取“就诊卡”费用的事实,以收取“就诊卡”押金之名,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综上,当事人没有向患者明示和告知的情况下,违背患者意愿,将本可以由患者自由选择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疗就诊卡的费用加于患者身上,也没有告知患者就诊卡是押金,不用可以退还。而且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不该收取的费用,同时也没有向患者开据发票,侵害了入院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价款或者费用,不得以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之规定,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向消费者收取就诊卡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主动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对其相关的违法行为开始进行整改,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从轻的规定,因此自由裁量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第一节一百一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④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以 2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考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帐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7801031100000167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