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290号
当事人:吉首市弗果家母婴店(经营者:杨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QP1X07X
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和盛堂商场五楼5022号铺位
经营者:杨蒿
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首市弗果家母婴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的咸蛋黄味小蛋卷、窝小芽鲜奶云朵酥两款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食品的具体名称如下:
1、品名:咸蛋黄味小蛋卷 产品类型:蛋卷 产品标准号:GB/T 20980 保质期:常温10个月 生产日期:标示于包装正面(年/月/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44190008497 品牌商:金语文创手信有限公司 地址:澳门华大街12号海南花园(第二座)地下J座 委托单位:珠海金语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路105室-6973 生产商:东莞市卡曼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伟建路43号1号楼 产地:广东省东莞市。
2、产品名称:窝小芽鲜奶云朵酥 净含量:25克 产品类别:烘烤类糕点 产品标准代号:GB 709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15020400598 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 保质期:9个月 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 食用方法:开袋即食 受委托方:内蒙古松度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润友食品加工园区4栋1号厂房 产地:内蒙古 包头 委托方:杭州心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湖山路38号1号厂房三楼 联系电话:0571-87805880 。
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1年9月27日前改正。2021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咸蛋黄味小蛋卷、窝小芽鲜奶云朵酥两款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留证。本案自2021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2019年8月14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乳制品、婴儿用品、服装、鞋帽、玩具、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散装食品等。当事人购进的“咸蛋黄味小蛋卷“、”窝小芽鲜奶云朵酥”两款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涉及的两种食品仍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市监听告〔2021〕21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没有要求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在本局限期责令改正逾期后仍不改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 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七…(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局限期责令改正逾期后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或者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10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