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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210号

  • 2021年06月25日 09时20分
  • 来源:


当事人:湖南诚信鸿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6828341328

法定代表人:陈文彬  

2021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告巡查中发现吉首市世纪广场商业城停车场出口及入口处发布有2块房地产广告,其广告主为湖南诚信鸿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广告含“诚信房产 世纪广场商业城 清铺,少量商铺带租约销售 建面约128-2120㎡ 轻松做包租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且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自2021年5月27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1月7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屋租凭…”,诚信房产为当事人集团公司总部简称,世纪广场商业城为当事人所开发的项目。当事人自2021年2月21日委托湘西自治州盛力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在吉首市世纪广场商业城停车场出口及入口处发布有2块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含“诚信房产 世纪广场商业城 清铺,少量商铺带租约销售 建面约128-2120㎡ 轻松做包租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带租约销售 轻松做包租婆…”的广告内容有承诺投资回报的表述,吸引诱导社会公众投资、投机房地产,与我国对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坚持抑制投资投机性的需求”相悖。该广告由当事人委托湘西自治州盛力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发布,费用共2200元未支付,未签订合同。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于2021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告〔2021〕3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该案中,一、当事人发布“带租约销售 轻松做包租婆…”的广告内容承诺投资回报的房地产广告行为,吸引诱导社会公众投资、投机房地产,与我国对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坚持抑制投资投机性的需求”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 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给予广告费用2 倍罚款;二、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应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符合减轻、从轻、从重情形,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给予7000元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发布承诺投资回报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广告费二倍罚款4400元;二、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7000元。 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1400元(壹万壹千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xxxxxxxxxxxxxx)或者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103x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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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章)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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