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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185号

  • 2021年06月10日 09时50分
  • 来源:

当事人:湘西秦之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CXX41D

法定代表人:文启厚  

2021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告整治巡查中发现商业城步行街武陵东路入口处上方,湘西秦之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电子显示屏发布的吉首龙凤妇产医院医疗广告中含有“吉首龙凤妇产医院、治您所痔 健康无忧 微创无痛治痔疮 选择龙凤妇产医院”内容,该条广告未有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2021年5月13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3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CXX41D,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中铁置业世纪山水二期60栋9楼913-914号,业务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自2021年2月21日同吉首龙凤妇产医院签订了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在吉首市商业城步行街武陵东路入口处发布宣传吉首龙凤妇产医院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由当事人负责,合同费用共3000元已收取,该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卫生部门审查,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发布者,应知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索取吉首龙凤妇产医院该条广告完整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告〔2021〕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该案中当事人应知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仍设计、制作、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已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对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四章 广告监督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2.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参照第一款档次规定执行。”的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知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仍设计、制作、发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000.00元整(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xxxxxxxxxxxxxx)或者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103x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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