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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通知

2021-08-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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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监发〔2021〕61号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通知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免罚清单》《首违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行政指导告诫约谈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免于处罚或不予处罚,以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免罚清单》《首违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20121号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认定。

三、《免罚清单》《首违不罚清单》所称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处罚种类。

《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首次实施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免罚清单》《首违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免罚清单》《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科反馈。

附件:1.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2.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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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违反企业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的;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的;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的;

)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九)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违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

、下列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十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十三)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十四)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的

十五)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的

十六)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未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或者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未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的

、下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十七)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十八)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十)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人在一年内报备案的、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履行了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手续的办理手续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二十)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下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二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的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二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二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二十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梯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十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十八)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十九)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十违反《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

三十三违反《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三十四违反《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

、下列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十违反《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三十八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三十九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四十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四十一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下列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四十二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

四十三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四十四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

四十五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

(四十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四十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

四十八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

四十九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

  (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

、下列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五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十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下列违反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五十三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五十四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五十五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的规定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

、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五十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五十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五十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十)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六十)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六十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

十、下列违反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六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的;

(六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的规定,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六十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十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六十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

(六十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的规定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下列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六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六十)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者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者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七十)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的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

七十一)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者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

、下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七十)违反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不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附件2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

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登记监管类(3项

1.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

2.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未产生交易行为,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二、电子商务管理类(12项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3.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违规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14.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提请消费者注意自动展期、自动续费事项,在服务期内未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收取不合理费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15.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广告监管类(4项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18.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19.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知识产权监管类(3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21.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22.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五、食品安全类(2项)

23.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24.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六、计量类与认证认可监管类3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的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27.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

九、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类1项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属于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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