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州市监处〔2022〕54号

2022-05-05 来源: 作者:
【字体: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254

当事人:保靖县冠瑞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70DQ7A

企业负责人:王威

2022年3月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保靖县冠瑞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制度、未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进货凭证。现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的生产商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规格为216g/盒(120mg/片*90片/瓶*2瓶)的汤臣倍健胶原蛋白软骨素钙片,该批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022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制度;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并提交了相关记录;保健食品已专区专柜摆放销售;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但仍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也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资料。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未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于20223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39日,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被发现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制度、未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进货凭证;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共五种违法行为,在本局依法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执法人员于2022325日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对前四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按要求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制度;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并提交了相关记录;保健食品已专区专柜摆放销售;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也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资料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2022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局于2022年4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行告〔2022〕5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在本局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未进行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已在工作中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件调查期间对其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七…(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在本局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仍逾期未进行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 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1031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2019close.png【关闭】 2019dayin.png【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