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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 〕133号

2021-03-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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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首市乾程药店(经营者:麻翔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RBA3X8

法定代表人:翔宇

2021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首市乾程药店(经营者:麻翔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非药品区货架上摆放的产品珍丽莱南极皲裂防冻膏(净含量:20g, 生产企业为:广州金雪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为:奥G妆网备字2015041067,生产许可证:奥妆20160194,生产批号:20190408,有效期至20220407,数量:6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该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自2021年3月10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的相关证据齐全,事实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3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市监听告〔202112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于2021325日前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及决定是否提起听证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不要求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经营场所在售的化妆品逐一进行了排查,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第3条第1)、(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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