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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9号

2021-02-0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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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蔡为民

 2020年11月3日,本局收到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州消产函字〔2020〕第0001号、州消产函字〔2020〕第0002号)、《消防救援局关于2019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应急消〔2020〕279号)及检验报告(NO:Dz2019201048、Dz2019201386),来函中通报了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在吉首榕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的标称为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JF-D23P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涉嫌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11月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首榕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表示,其酒店使用的火灾报警按钮均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JF-D23P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1月5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首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吉首榕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JF-D23P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的技术人员当天正在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更换成JF-D3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 

本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11月5日分别对吉首榕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分别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州市监询稽查〔2020〕028号、州市监询稽查〔2020〕029号、州市监询稽查〔2020〕30号),要求其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2020年11月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周**确认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是吉首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项目的开发商,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消防安全工程的承包商,周**提供了从当事人处购进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进货单据、发票、工业品买卖合同、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检验报告单、3C认证证书等。

2020年11月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首榕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徐**确认是由桃源县环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公司安装了JF-D23P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桃源县环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消防安全工程的承包商。

2020年11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田*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田*对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移送给本局的《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转发消防救援局关于2019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湘消办函〔2020〕7号)、《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州消产函字〔2020〕第0001号、州消产函字〔2020〕第0002号)全部认可,对检验报告(NO:Dz2019201048、Dz2019201386)中标称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全部认可无异议,并提交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四川绵阳市工业品买卖合同》(TT2019HNXX006Z)及合同附件、《四川绵阳市工业品买卖合同》(TT2017HNXX031Z)及合同附件、对应上述合同的JF-D23P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型式试验报告及此次整改更换后的JF-D33P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

上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均已由相关人员核对,签字。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自2020年11月10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将2018年11月生产的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635只,2018年12月生产的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300只,销售发货至湖南省吉首市,货物交付地分别在吉首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吉首榕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上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共935只,单价17元/只,货值总金额为15895元。2019年8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对上述JF-D23P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自动火灾报警按钮JF-D23P是当事人整个销售合同中的一小项,成本难以估算,所以违法所得无法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市监听告〔2021〕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不要求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市监法[2020]121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一百二十、(二)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单据、记录和其他资料;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及时对吉首榕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安装使用的不合格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进行了更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790元(叁万壹仟柒佰玖拾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花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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