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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1〕14号

2021-03-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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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首华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KCMD6E

法定代表人:杨慧

 2020年11月25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首华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营销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销中心大厅广告台上放置有广告宣传单,该广告宣传单中印有“项目成熟运营后,预计第12年门面升值2-3倍”等升值及投资回报承诺内容并附有图表,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州市监询字〔2020〕037号)。

因当事人以需向领导请求为由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4日再次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州市监询字〔2020〕040号)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州市监限字〔2020〕04号),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两次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杨*承认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单中含有升值及投资回报承诺的事实。

上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均已由相关人员核对,签字。

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升值及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自2020年11月30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单中的理由7中印有“10年无忧托管 10年升值3倍”字样并附有图表,该图表以85㎡为例,例明了租金返还后单价约8000元/㎡,商铺投资总额68000元,前3年租金一次性返还,第4-6年平均租金50/㎡/月 三年合计收益153000元,第7-9年平均租金75/㎡/月 三年合计收益290700元,12年租金合计收益673200元,12年门面升值收益(预计升值2-3倍)136-204万元,租金与升值总收益203-274万元。在该图表下方则为一排文字说明,内容为:“以目前吉首保险街水果批发市场35㎡门面为例:租金总价4.3万元/年,折合约102元/㎡,由此可见,华申﹒水果批发市场未来升值有迹可循!”等内容,该广告系当事人独立策划,然后在打字店印制,再由当事人在销售大厅进行摆放及安排人员派发该宣传单,该广告制作费用为10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市监听告〔2021〕1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不要求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前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执法人员办理案件,但在调查后期当事人主动配合对违法广告进行了撤除,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发〔2020〕12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当事人在本案中既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又有法定从重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九十七、“…(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要求,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含有升值及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800.00元(贰万零捌佰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花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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