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1-25 来源: 作者:
【字体: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305


当事人:吉首市御美臻颜美容养生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MXTY50E

经营者:滕沸

2020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吉首市武陵山天桥有人正在发放吉首市御美臻颜美容养生会所印制的广告单,其广告内容包含“你还在为肥胖、亚健康发愁么?每年3个月五高医养调理,让你远离五高:高血糖、高血脂、高尿酸、高转氨酶、高肥胖”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本案自2020年9月28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是2014年12月16日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保健品、保健用品、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用品零售及美容、美体、养生保健按摩、美容信息服务。为吸引客户,当事人2018年印制了500份印刷品广告,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其内容包含“吉首市御美臻颜美容养生会所”“你还在为肥胖、亚健康发愁么?每年3个月五高医养调理,让你远离五高:高血糖、高血脂、高尿酸、高转氨酶、高肥胖”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印制单位已记不清,印制费用500元已现金支付,未签订广告合同,也无广告费用单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市监听告〔2020〕184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 号)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考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美容养生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1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2019close.png【关闭】 2019dayin.png【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