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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市监字【2020】158号)

2020-11-2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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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0]158

   

关于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处罚决定

当事人: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33100MA4PRPN25J

所(址):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2

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1023198301054185

联系电话:1587433105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首 2

20204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中发现,在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店内大厅发布陈柳艺医生的个人简介广告,广告内容含有陈柳艺医生拥有“全立体艺术鼻雕创始人、国内开运整形核心成员、韩国BK东洋整形医院客座专家”等一系列荣誉头衔,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告实物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4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人张琳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2020426日,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由蒲俊、钟易对此案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查,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201887日成立,经营范围:美容服务、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等,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琳,当事人广告于2019年下半年在公司大厅发布陈柳艺医生的个人简介广告,广告内容含有陈柳艺医生拥有“全立体艺术鼻雕创始人、国内开运整形核心成员、韩国BK东洋整形医院客座专家”等一系列荣誉头衔,该广告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制作费1000元,已支付完结。但是当事人不能提供实际情况的真实性,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质;

证据二: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人张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证据三:张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湘西星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述广告的制作、发布的费用。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图片4张,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证明发布广告的内容。

上述证据来源真实、收集合法、具有关联性,并经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我局于2020430日下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告知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意见,可作为定案证据。

20206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市监行告字[2020]35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许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假、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假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本案自由裁量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违法广告的执行标准:(一)广告费用5万以下的罚款,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考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信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后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一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一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2. 责令当事人发布公告消除影响;

  3. 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78010311000001676,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二十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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