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219号
当事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8531029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根据《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通知>》,2020年7月1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以下称“当事人”)授权二级机构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测试中心(以下称“当事人测试中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测试中心实验室实际地址为:吉首市建新路4号。当事人测试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1821310505)地址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东一环(南)20号/416007。2、当事人测试中心主任杨庆在检查现场称:当事人测试中心于2019年9月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东一环(南)20号搬迁至吉首市建新路4号,目前还未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地址搬迁后共出具试验报告111份。3、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提取了当事人在地址搬迁后出具的试验报告20份及2020年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明细表共1份6张。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地址搬迁后未办理地址变更手续,检测场所、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出具了111份试验报告,可认定当事人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未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1、对当事人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地址变更手续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款2000元;2、对当事人检测场所、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出具了111份试验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8000元。以上两种行政处罚合并如下:
1、责令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存(汇)入建设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帐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