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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215号

2020-09-2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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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泸溪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4L7C4R0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某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2020年7月30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泸溪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称“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的检测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向某某人员档案无能力确认记录;2、当事人实验室中新增的仪器设备无状态标识;3、当事人出具的钢筋原材试验报告(报告号编号分别为:GJ-2020-00945、GJ-2020-00946、GJ-2020-00947、GJ-2020-00948、GJ-2020-00949、GJ-2020-00950)中“反向弯曲”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均为“完好”;4、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61801060666)中金属材料参数中无“反向弯曲”参数。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并将能力确认记录存入人员档案;新增的仪器设备无状态标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无“反向弯曲”参数,出具了钢筋原材试验报告。可认定当事人未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及超出资质认定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对检测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并将能力确认记录存入人员档案;对新增的仪器设备未加贴了状态标识,出具6份钢筋原材试验报告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存(汇)入建设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帐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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