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181号
当事人:永顺县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79237670X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2020年6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平、石召慧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永顺县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站(以下称“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及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所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公示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的情况下,共检机动车5台,收取检测费2040元。可认定当事人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综上所述,当事人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贰仟零肆拾元)整;
3、处罚款人民币2960元(贰仟玖佰陆拾元)整。
罚没款合计: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存(汇)入建设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帐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