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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177号

2020-09-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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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凤凰县万能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L1475558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2020年6月1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平、石召慧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凤凰县万能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以下称“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项目中摩托车初检、环保排气上线检验未标示收费标准。经查实,当事人共检测摩托车32台,收取摩托车检测费3250元。其中:两轮摩托车31台,每台收费100元;正三轮摩托车1台,收费150元。

当事人提供摩托车检测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项目中摩托车初检未标示收费标准,共收检测费3250元,可认定当事人提供摩托车检测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综上所述,当事人提供摩托车检测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叁仟贰佰伍拾元)整;

3、处罚款人民币1750元(壹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没款合计: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存(汇)入建设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帐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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