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91号
当事人:吉首市平安消防器材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4LQ84A41
住所(住址):湖南省吉首市武陵西路州国有资产投资公司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723**********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3月6日,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首市平安消防器材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店销售的一款反光标识未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等标识。
我局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并对你店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你店经营者王**对其销售的该款反光标识未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等标识的事实予以承认。
你店销售的反光标识,商品没有外包装,商品本身未标明厂名、厂址等标识标注。你店的以上事实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