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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101号

2020-05-1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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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湘西自治州凯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53012140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建春

根据《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通知>》,20204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对湘西自治州凯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出具的两份钢筋原材料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BG-2019-GJYCL-038BG-2019-GJYCL-043)试验结论依据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19);两份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BG-2019-GJHJ-005BG-2019-GJHJ-009)试验依据为JGJ/T27-2014JGJ18-2012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春现场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6801060445)中金属材料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XG1-2009)、《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你公司出具的上述四份试验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19)、JGJ/T27-2014未在你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6801060445)范围内。

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于2020410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公司出具的两份钢筋原材料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BG-2019-GJYCL-038BG-2019-GJYCL-043)试验结论依据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19);两份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BG-2019-GJHJ-005BG-2019-GJHJ-009)试验依据为JGJ/T27-2014标准,均未在你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6801060445)范围内,可判定你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5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行告〔20208号),告知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行使陈述申辩、申辩权。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你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存(汇)入建设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帐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花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5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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