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2020〕98号)
当事人:吉首市名扬鲜天下超市(经营者:刘彩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Q15PW8E
经营者:刘彩燕
2020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首市名扬鲜天下超市经营者刘彩燕的陪同下,依法对吉首市名扬鲜天下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精品肥牛肉片(乐俊食品牌)和嚼酸奶(惠丰优牧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0年4月14日前改正。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首市名扬鲜天下超市经营者刘彩燕的陪同下,对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了复查,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到位,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案自2020年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售卖的食品精品肥牛肉片(乐俊食品牌)和嚼酸奶(惠丰优牧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在执法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州市监稽(食)〔2020〕6号)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然没有改正到位,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市监听〔2020〕9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应于2020年5月7日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及决定是否提起听证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不要求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来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