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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湘西州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3-10 来源: 作者:
【字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州市监办发202110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湘西州特殊食品销售监

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监管,依法履行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家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局研究制定《2021年湘西州特殊食品食盐销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34




2021年湘西州特殊食品食盐销售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湘市监信〔2019] 84)、《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市监信[2019]185)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1)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湘市监信〔2021]11号)精神和州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州特殊食品食盐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对象为全州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销售经营者。

二、检查重点内容

按照国家食品、食盐法律法规及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文件中的特殊食品经管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对随机抽取的特殊食品、食盐销售经营者逐项进行检查,并如实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保健食品具体的检查项目和要求:查验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管过程控制情况、标签标识、购进票据(索证索票)、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专柜销售)、店内宣传等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外,标签标识还要符合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特别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具体检查项目和要求:查验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标签标识,购进票据(索证索票)、场地卫生、店内宣传等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标签标识还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要求一致,并符合《预包装食品管养标签通则》(GB28050)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采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索取批次检验报告。

    ()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查项目和要求:查验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标签标识,购进票据(索证索票)、场地卫生,店内宣传等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上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要真实,并能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特征,不能标识禁止标注内容,标签标示还要符合《预包装食品管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GB1076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索取并公示批次检验报告。

   (四)食盐检查项目和要求。食盐批发企业重点检查经营资质、经营方式、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经营标签标示等外观质量状况等是否符合《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详见食盐批发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盐零售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索取合法有效凭证。是否销售散装食盐。销售的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我省碘盐标准,销售未加碘食盐是否是指定的供应销售网点,是否将液体盐、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是否销售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盐。

   三、抽查时限及实施步骤

   抽查实施时限,从20203月至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3月上旬-3月中旬)。州局根据省局有关计划要求制定出台特殊食品、食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案,下达抽查计划任务,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和要求。按要求完善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特殊食品食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并按5%比列从省级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确定各县市局、高新区分局“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数和名单(详见省级平台)。各县市局、经开区分局按照州局统一部署和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特殊食品、食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任务。

    (二)实施阶段3月下旬-10月底)。县市局、经开区分局按照州局方案的要求通过省级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有计划的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食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抽查检查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双随机”检查发现的案源和线索依法组织查处,严厉打击特殊食品、食盐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局、经开区分局对方案照检查标准,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州局特殊食品监管科上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资料和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工作是国家和省、州大力推行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的有利举措,各县市、湘西 经开区分局要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创新意识落实抽查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特殊食品食盐销售监督管理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提升工作效能。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抽查统计报表分别于3月底、1125日前报送至州局特殊食品监管科。

()建立“两库”,完善台账各县市局、湘西经开区分局要切实摸清辖区内特殊食品、食盐经营单位底数,监管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两库”登记表,于3月底前向州局特殊食品监管科上报辖区内特殊食品食盐检查对象名录库(附件1)和特殊食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2)。

    ()加强运用,有效监管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行之有效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模式和机制;要正确处理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的关系,在严格落实省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市监2020120)》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要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有机结合,涉及同一抽查对象的,可联合多部门同步开展,防止对同一单位多次重复抽查。加强双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保障特殊食品食盐安全。

联系人:特殊食品监管科 欧阳敏敏  联系电话8513650

邮 箱:25575750@qq.com


附件:1.检查对象名录库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2021年特殊食品食盐经营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4.特殊食品销售双随机监督检查要点表

5.食盐批发企业双随机监督检查要点表



附件1           检查对象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注:1经营者营业执照多证合一后,无注册号的,注册号栏目可以不填写;

2经营范围栏目主要填写特殊食品食盐相关内容;

3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应分别建库。

附件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特殊食品)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食品经营

许可证编号

市场主体类型

登记

机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登记

状态

成立

日期

经营范围

联系人

及电话





















































注:1.该库人员指的是负有特殊食品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其相关内容暂可不填;

2.该库由市州、县市局分级负责建立,市州汇总后报省局特殊食品处;

3.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应分别建库

附件3

2021年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系人: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工作单位

及职务

人员

类型

监督检查证(执法证、有效证件等)

联系方式

其他情况













监督检查

(执法)种类

检查(执法)区域

编号

有效期限

起始时间

有效期限

截止时间

发证机关

电话

手机





























































注:请于1125日前向特殊食品监管科报送

附件4

特殊食品销售双随机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辖区内

总数量

随机抽查

数量

抽取

比例

信息公开



发现问题数

查处案件数

抽查结果

(合格数)

备注

1

保健食品

销售者

保健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2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

婴幼儿配方

乳粉销售

监督检查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4

食盐销售者

食盐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1.经营资质

1.1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是 □否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是 □否



2.经营条件

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是 □否



2.2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



2.3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是 □否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是 □否



*3.2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是 □否



*3.3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是 □否



3.4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是 □否



*3.5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 □否



3.6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是 □否



*3.7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3.8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3.9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3.10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是 □否



*3.11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是 □否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4.1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是 □否



4.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



4.3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是 □否



5.从业人员管理

5.1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 □否



5.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是 □否



5.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是 □否



5.4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是 □否



6.经营过程控制情

*6.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是 □否



6.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6.3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是 □否



6.4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是 □否



6.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是 □否



*6.6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是 □否



*6.7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是 □否



*6.8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 □否



6.9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是 □否



6.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 □否



6.11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是 □否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7.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 □否



7.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是 □否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8.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是 □否



8.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 □否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9.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是 □否



9.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是 □否



9.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是 □否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0.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是 □否



10.2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是 □否



11.特殊食品

11.1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是 □否



11.2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是 □否



11.3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是 □否



11.4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是 □否



11.5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是 □否



11.6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是 □否



11.7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是 □否



11.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是 □否



11.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是 □否



11.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是 □否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1.本要点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般项可视情况随机抽查;第二部分为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

3.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附件5

食盐销售双随机监督检查要点表



重点项(*11项,一般项18项,共29项。

说明:1.本要点表中未涉及到的共性内容如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按照附件4检查标准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

3.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7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1.经营资质

1.1

经营者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定点生产许可证。

是 □否



1.2

是否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经营资质。

是 □否



1.3

跨省的食盐批发企业是否具有省级食盐批发资质。

是 □否



2.食盐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2.1

是否将液体盐、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是 □否



2.2

经营的食盐是否每批次都有质检报告。

是 □否



2.3

经营的食盐是否每件都有产品合格证。

是 □否



2.4

检查的食盐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是 □否



2.5

经营的碘盐是否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21-39mg/kg)。

是 □否



2.6

是否经营有非碘盐。销售非碘盐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供应网点)。

是 □否



2.7

经营的食盐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非碘盐是否有明显标志标识。

是 □否



2.8

向食盐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是否为1000克规格以下小包装。

是 □否



3.经营过程控制情

3.1

是否具有自有或租用的办公场所和食盐贮存场所。

是 □否



3.2

贮存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储存、运输、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毒。

是 □否



3.3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营的食盐产品是否可电子追溯。

是 □否



3.4

经营的食盐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是 □否



3.5

是否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是否按要求向省局上报季度食盐销售情况。

是 □否



4.经营方式

4.1

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4.1.1签约的物流配送企业是否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是 □否



4.1.2签约的物流配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

是 □否



4.1.3是否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

是 □否



4.1.4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是 □否



4.1.5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是 □否



4.1.6是否存在转卖转批食盐。

是 □否



4.1.7是否能提供物流企业资质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是 □否



















4.2







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4.2.1自建分公司是否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

是 □否



4.2.2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是 □否



4.2.3是否能提供自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是 □否



4.2.4是否能提供自建销售网点的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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