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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州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费维权案例

2023-10-2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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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车订金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16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吴先生的来电投诉,称自己10月1日在吉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上一款福特车,预先支付了3千元购车订金,双方也签约了合同,购车销售合同里也注明有该车行15天之内交车,该车行未按合约时间交付车辆本人可以解除该合同,但是今天就是16天了,车行未兑现合约承诺的时间交车,吴先生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要求车行退还本人3千元购车金,但是协商未果,吴先生无奈之下拨打12315请求帮助。吉首市局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分流下来的投诉后,立即转办至辖区镇溪分局进行协调处理,接诉后,分局工作人员先通过电话联系上吴先生询问情况,然后前往该车行找到相关负责人核实了解情况,经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吴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经调解,对方同意退还符女士3000元订金费,符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市,订金应当全额返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门窗订金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08日,龙山县市监局消保股接到消费者彭女士现场投诉,彭女士称自己于2023年08月29日在龙山县红星美凯龙某门窗销售商交付窗户订金1万元,因方案变动后投诉人实际测量的窗户面积与商家算出的面积不一致,双方意见不统一,无法继续合作。彭女士于2023年08月30日向商家提出退单,09月15日双方协商扣除窗户拆除等费用300余元,约定在7日内退还彭女士所剩订金9699元,约定日期已过,商家迟迟不予退款,无奈之下彭女士找到龙山县消保股进行维权,希望工作人员介入协调要求商家尽快退还订金。龙山县市监局消保股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彭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经工作人员核实调查双方情况后,工作人员确认彭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彭女士所剩订金9699元,彭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市,订金应当全额返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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