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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州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费维权案例

2023-07-3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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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购莓茶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3年6月14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葛女士的来电投诉: 今年6月3号通过微信加了湘西永顺县某莓茶销售商老板的微信号,对方在微信里给自己推销莓茶,并宣称喝莓茶的一些好处和功效,通过微信交流后,自己预先支付了190元费用,当时商家并没说是订金与定金,商家就直接发货过来,因家人不支持自己购买,家人认为商家夸大其功效而且网上购买不靠谱,于是自己拒收了,莓茶目前已寄回商家,商家已收到货了,但过了10多天了对方一直不给退款,无奈之下葛女士拨打12315请求帮助。永顺县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分流的投诉后,立刻对此事展开调查,首先,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上葛女士询问了解情况,然后,工作人员前往某莓茶销售商进行走访调查,并找到莓茶店老板询问情况,经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当时微信聊天过程商家并没告知自己支付的这190元是预付费还是定(订)金,只是让葛女士预先支付190元,等收到莓茶后再把剩余的尾款支付完,工作人员也确认葛女士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考虑葛女士人在外地,不方便来永顺进行调解,于是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商家答应退还葛女士190元的预付订金,葛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餐馆预付费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3年07月07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电话投诉,称自己之前在龙山县渔家老屋餐馆充值了9000元会员费,剩余1800元左右未消费,6月30日得知原餐馆老板已更换,新老板不认可自己之前充值剩余的费用,张先生提出2个诉求:要求商家退回所剩的费用或者没用完的费用继续在该店消费使用,但是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先生拨打12315请求帮助。龙山县局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分流下来的投诉后,立即把该投诉转至辖区民安分局进行处理,民安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工作人员首先电话联系上张先生询问了解情况,然后工作人员走访该餐馆进行核实调查,经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餐馆招牌未变,所使用的客户资源未变,确认消费者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并向商家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答应张先生可以在该店继续使用未用完的费用,张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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