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州,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州长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州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州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届评定获奖组织10个,个人5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州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由州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州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州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州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州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州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受理申报组织或个人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州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湘西州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经营绩效卓越,近2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州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处于州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申报州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并有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质量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州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州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州长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州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州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为《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和<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2012》《州长质量奖(组织)评审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及《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州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评审,由州政府审查通过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依据现场评审准则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州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州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州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州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州长审定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获得州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州长质量奖单位每个奖20万元,个人奖每个奖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州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州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奖励及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领导小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州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州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州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州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质量强州领导小组投诉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参与州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接受州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州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原《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4〕12号)废止。